世界知识产权日,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,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“世界知识产权日”,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、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,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。 A: 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,国家为激励创新、推动科技发展等公共政策需要,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将各类智力成果设定为创作者在法律上的权利。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,它的客体,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,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,换句话说就是,“用知识创造价值”。作为对知识创造的激励,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、地域性和时间性三个基本特点。 A:
A: 1.未经授权,在生产、经营、广告、宣传、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、特殊标志、专利、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; 2.伪造、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、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、特殊标志; 3.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、特殊标志、专利、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; 4.未经授权,在企业、社会团体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、域名、地名、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、特殊标志、专利、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; 5.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、仓储、运输、邮寄、隐匿等便利条件。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,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。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,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,才能完善现代产权制度、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,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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